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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假冒商标侵产 陈建源3宗罪

加籍华商陈建源在中国被捕、判刑一事在多伦多闹得沸沸扬扬之际﹐中国驻多总领事馆昨天终于打破沉默﹐就此事发出新闻通报﹐指中国司法部门对陈案的处理是依法、严肃和公正的。

中国驻多总领事馆新闻领事孙彦昨天表示﹐近期多伦多的中、英文媒体对陈建源案件比较关注﹐但有些媒体并不了解真实的情况。

总领馆商务组透过公务渠道﹐和漳州市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了他们的说法。

通报称﹐陈建源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犯有合同诈骗、假冒註册商标和侵佔财产等3项罪行。

据称﹐这3项罪名中﹐合同诈骗罪情况相当复杂﹐难以用简短篇幅叙述。其他假冒註册商标﹐是指陈未经许可﹐授权福建金美威公司生产万利达DVD产品﹐在加拿大等地销售。

另外侵佔罪﹐是指陈于1995年时﹐出售龙源公司的汽车﹐得款27万元人民币﹐佔为己有。

法庭认为﹐陈和万利达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地点和协议订单的行为都发生在中国﹐陈委託有关中国公司生产假冒註册商标的生产地点也在中国﹐因此认定陈是在中国犯罪﹐适用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陈被补后为何受到长时间拘押﹖这是此间媒体的普遍问题。

案情复杂 两延长拘押期

通报对此指出﹐此案的案情复杂﹐同案的疑犯目前在逃﹐案件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以外地区﹐侦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因此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才经福建省检察院的批准﹐2次延长了拘押陈建源的期限。

此外﹐在侦察过程中发现陈涉嫌假冒註册商标罪和侵佔罪﹐又依法重新计算了可以将陈拘押的期限。

法院于2008年1月公开审理陈案。但由于该案需要补充侦察﹐漳州市检察院又进行了2次补充侦察。

身体检查证健康

对于陈的身体状况﹐陈曾2次接受健康检查﹐发现其身体健康。根据他本人的要求看守所又10多次带他到医院检查身体﹐也都没有发现明显病情。

通报称﹐陈在被拘押期间合法权益获得了充分的保障。看守所保证让他及时理发、洗澡﹐及时发给降压药品﹐按规定供应饭菜。

加领馆官员7次探访

2次家人来信都由看守所转交本人﹔中方先后7次安排加拿大驻广州总领馆官员探视。



TAG: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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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编辑 引用 99.230.179.x (2008-7-23 23:07:38)

    对于中国领事馆就陈建源一案的新闻通告的回应

    7月10日中国领事馆对中文媒体的回应采用的只是漳州司法机构提供的材料,而漳州司法机构都已经受到万利达集团雄厚的财力的影响。所以中国领馆得到的资料是偏向于漳州司法部门。我希望中国领事馆可以听取我们以下提供的资料,盼望领事可以以客观的态度看待这件案子,便将事实真相传达给北京中纪委,继续关注陈建源一案。

    漳州公安对陈建源的起诉共三条;
    1. 合同诈骗
    2. 假冒商标
    3. 职务侵占

    1. 合同诈骗

    a. 公诉机关指控陈建源的行为构成诈骗,其理论依据和逻辑基础在于陈建源和钟志恒事先策划,共谋进行诈骗,并设下圈套,逐步诱骗万利达香港上当。骗取投资款20万加币,控制表决权,在万利达香港入股后,骗取货物400多万的货物,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且拒不付款。漳州公安单凭吴惠天,王少成,赖振军等人证言便锁定陈建源是故意诈骗。这点显然不是证人能证明的,相关证言纯属证人的主观推测,评论,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陈建源的辩护:

    - 骗取投资的辩护:
    o 陈和钟成立的加拿大万利达公司在两人的努力经营之下,销售额达到上千元美元。因此,万利达集团中国看到了加拿大的商机,自愿要求合作。并用香港万利达公司先要求以小股东的身份加入万利达加拿大,并承诺会给予万利达加拿大更多的支持。万利达加拿大公司请加拿大的律师做了股东协议书,并办完所有合法股东手续。股东协议书是三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的结果,并无虚假之处。 在万利达香港预支股东贷借20万加币后,陈和钟也各预支股东贷借15万加币,作为公司日常运作资金。万利达香港绝对是万利达加拿大的合法股东,且在入股后,王少成也委托他的小舅子赖振军和妻子参与管理加拿大公司,行使参与重大决策权力和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以上可见,陈建源并没有事先策划,并进行诈骗,而以依照合法的途径,与万利达香港建立了股东关系。



    - 骗取货物,拒不付款的辩护:

    o 香港万利达公司入股后和陈建源共同推广万利达产品,万利达加拿大一直有还款给香港万利达。在2004年4月1日之前,加拿大公司依照合同偿还了高达1千多万美元的货款。如果陈有心欺诈,那他又为何支付高达一千多万的货款呢?而且他也不需要舍大抓小,舍弃一千多万,而骗取400多万美金。

    o 万利达香港肯给万利达加拿大高达600多万的信用额是因为陈建源肯答应将他2002年在加拿大注册的 “Malata”商标在2004年底无偿转让给万利达集团。2004年底陈建源确实又把商标转让之后,万利达香港确实运了高达500万的货给万利达加拿大。

    o 之后,两间公司在合作过程,由于一些货物有质量问题,还有延期到货的情况出现,因此,货款未能及时返回香港。2005年2月万利香港公司对加拿大公司迟还款一事在安省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之后,法院冻结万利达加拿大的所有资金和货款。资金现在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 BANK),而货物还存放在Noram Logistics 公共储藏室。以上可见,陈建源并没有拒绝付款,而是因为加拿大公司的资金和库存都已被法院冻结,所以无法还款。与此同时,陈建源并没有把公司货款据为己有。

    陈附上主要证据:

    - 股东协议书和律师的意见书-证明万利达香港是万利达加拿大的合法股东。
    - 王少成委托赖振军的委托书-证明万利达香港入股后行使股东权利
    - 安省高等法院的判决书, 证明加拿大万利达的资金和货物是被法庭都结,并指派万利达香港集团的代表律师作为监管。
    - 皇家银行2006年九月底的银行存款证明- 证明货款和资金都还在加拿大
    - Noram Logistics 物流公司的仓储单- 证明货款和资金都还在加拿大
    - 陈建源在安省高等法院的供词-讲述在加拿大公司发生的一切事情

    这些证据都是经过三级公正和认证才寄回国。但漳州司法机构并没有采纳。




    2. 假冒商标

    陈建源的辩护:
    陈建源以他个人的一个公司(WINSTAR SCIENTECH Limited)在
    2002年在加拿大注册了“Malata”这个商标。在2003年10月,陈建源发给
    王少成的信函中表示加拿大的经营项目将包括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Malata品牌。因加拿大销售增加,中国万利达集团生产量有
    限,所以这个项目可以增加产量,赢得市场时间。所定的产品将在加拿大市
    场销售,而不会在中国销售。可见,万利达集团事先对加拿大公司“贴牌”
    的经营方式使之情的,且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吴惠天也亲自到深圳查视过此
    批货的生产。所以,陈是合理的使用了商标权,而不是假冒商标。

    陈建源在一审呈递的主要证据:

    - 2002 年在知识产权办公室注册商标的纪录
    - 2003年陈写给王的信件

    3. 职务侵占
    a. 公诉机关表示陈建源于其妹陈建华在担任龙源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出纳期间,私自将公司的一辆免税进口车以27万人民币卖给他人,并私自占有车款。到目前为止,漳州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卖车的款真实的去向。

    陈的辩解:

    这是远于陈到加拿大之前的一宗民事诉讼。陈在1992年以同学叶黎
    元的名字在漳州注册龙源电子有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外资公司的税
    务优惠。 该案已在福建省高院作出判决。判决书承认大部分的投资
    来自陈建源。 陈建源与陈建华提出卖车的款是用于龙源公司的建产
    和买地,并未归个人所有。其事情发生在十多年前,当时中国法律没
    有制定侵占这个罪名。


    陈建源在一审呈递的主要证据:
    - 福建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
    - 陈建华提供的车款去向证明







    漳州司法机关对陈建源一案不公正之处

    1. 漳州公安抓陈建源回漳州市没有按规定将陈建源关进公安看所,而是将人关在漳州公安招待所,有万利达的保安做看守,有万利达集团的人对陈建源进行预审有10天之久。这点证明万利达集团根漳州公安有着密切的关系。

    2. 所有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证词和证供都是关于发生在加拿大万利达和香港万利达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不是刑事罪。公司货款没有按时付清,这是经营中的正常现象。陈建源是因为加拿大公司资产被冻结才未能继续还款,而不是诈骗。


    3. 漳州诉讼机关将陈建源两位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和所有通过三级认证公正的较客观的证据一律都不采纳。与此同时,漳州诉讼机关单凭吴惠天,王少成,和赖振军的证词,做出了对案件的分析和推断。 根据证据规则,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吴惠天,王少成和赖振军的证词都是个人的主观意见和推测,而这些评论是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原则,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法庭不采纳陈建源的辩护对他是不公平的。

    4. 中国领事馆得到的资料显示陈建源一案应案情复杂所以漳州人民检察院两次延长羁押期限。但事实是漳州公诉部门一直都是证据不足,在陈建源被羁押后才开始拼凑材料。漳州公安在2006年拘留陈建源时是以合同诈骗的罪名扣押的,当时并没有提到假冒商标和职务侵占这两项罪。由此可见,漳州公安是先抓人后找证据。这是不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陈建源受到不公正的拘留。


    陈建源一案三个罪名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现在此案在福建省高院的二审当中。这是一起有人利用权势干预漳州地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冤案。我呼吁中国领事馆,呼吁北京中纪委监察部能关注此冤案。早日还陈建源清白。


    杨建平
    200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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