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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供的健身会员资格需要纳税吗

看着健身馆里拥挤的人群,不难想象健身似乎成为人们关心的头等大事。一些雇主为雇员提供全额或补贴健身俱乐部会员费,而另一些还有内部健身馆,供员工随时锻炼。问题是,雇主提供给你的会员费是否是应纳税的福利呢(taxable benefit)?

在雇主“负担、偿还或补贴”雇员健身馆会员费的情况下,加拿大税务局通常把雇主提供的休闲设施看作应纳税的福利。但是也有些例外。如果雇主提供内部健身设施或付费给第三方健身俱乐部(雇主持有会员身份),只要这些设施或会员身份能给所有雇员使用,税务局就不管也不评估为应纳税福利。即使雇主向你象征性收取使用费,这个例外照样适用。

另外,税务局已经陈清,如果“俱乐部会员资格或休闲设施明显是对雇主有利而不是对雇员”,这个福利也不应收税。麻烦是雇主和雇员都要证明会员资格主要对雇主有利。

最后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什么是“对雇主有利”?若干年前,一位纳税人给税务局写了一封信,称提供健身会员资格的主要受益者是雇主,因为雇员身体锻炼好了就意味着压力减少、病假也少。不幸的是,税务局并不买账,回答其为对雇主的“间接好处”。比如,雇员使用俱乐部设施锻炼从而更加健康,工作效率更高,这被认为“主要对雇员有利”,所以,这种会员资格是应纳税的福利。

另一方面,去年夏天,税务局注释说,如果雇员被要求保持在平均健身水平以上以便能完全发挥工作效率,那么雇主付费的健身俱乐部会员资格不用上税。这种情况下,受益的恐怕就是雇主了。

但是,这类问题通常最终会争吵到法庭上。比如,2004年发生的一桩纳税案,一位雇员的壁球俱乐部会费由公司负担,但他认为他的会员资格被用来招揽新生意和招待客户上,所以应该是不纳税福利。法官否决他的主张,站在了税务局一边,认为75%的会费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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