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和都美竹的事情基本上已经水落石出了。没有灌酒,没有迷奸,确有将手机没收,确已满十八岁,三天后确有转账记录。事后都美竹也没有敲诈勒索,只是为了想出名,却不曾想涉足未深,被人利用。那么,现在围绕一个话题就是,吴亦凡对都美竹的事情,算不算性侵呢? 我们都知道,吴亦凡在出道之前,是加拿大国籍,虽然后来回国发展,但是国籍没有改。那么如果按照加拿大的法律来说,他构不构成犯罪呢? 刑法第273条1款1项明确在法律上规定,在以下情况中不算性侵: 1) 由当事人及以外的其他人通过言行,口头陈述,表示同意; 2)被告没有通过滥用信任,权力或权威来诱使当事人从事该性活动; 3)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缺乏参与该性活动的意愿; 也就是说,当时的都美竹神志清醒,自愿同意和吴亦凡发生关系。并没有迷奸和胁迫的事情发生。那么依照加拿大法律来讲,吴亦凡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因此也不构成犯罪。吴亦凡的律师表示,任何事情都是要讲证据。不能靠同情去引导大众。希望大家理性对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