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丨王春晖:孟晚舟事件背后的几个法律问题,加拿大的保释和引渡制度与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2021-1-25 21:19| 发布者: anpopocom| 查看: 322| 评论: 0

摘要: 近日,华为CFO孟晚舟被加拿大当局临时拘押事件引发海内外华人的高度关切,12月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紧急召见了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就加方拘押华为公司负责人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乐玉成指出,加方以应 ...

专家观点丨王春晖:孟晚舟事件背后的几个法律问题,加拿大的保释和引渡制度与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近日,华为CFO孟晚舟被加拿大当局临时拘押事件引发海内外华人的高度关切,12月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紧急召见了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就加方拘押华为公司负责人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乐玉成指出,加方以应美方要求为由,将在加拿大温哥华转机的中国公民拘押,严重侵犯中国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于法不顾,于理不合,于情不容,性质极其恶劣。中方强烈敦促加方立即释放被拘押人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否则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方要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加拿大当地时间12月7日上午10点,孟晚舟保释听证会(bail hearing)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举行,首次保释听证会没有做出任何裁决,孟晚舟继续被加方扣押。孟晚舟的保释听证会在加拿大当地时间10日下午1点继续进行。这两次听证会都是就孟晚舟的保释问题进行的听证,尚没有涉及相关的引渡听证。

尽管孟晚舟事件背后涉及的不是什么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让美国极度寝食难安,让中国无比骄傲的中国科技巨头——华为。然而,当前孟晚舟被加拿大扣押,暂时失去人身自由,且美加已近启动了所谓的司法程序。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加拿大的引渡制度以及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

近日在加拿大举行的孟晚舟保释听证会,是英美法系保释制度的一个环节,在保释听证会上,被诉方将会出示证据以证明进行保释的合法性,警方也将出示相应证据,最终由法官按照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进行保释。由于此次加方扣留孟晚舟的行为是应美国方面的要求做出的,因此按照程序,美国检方也会出席孟晚舟的保释听证会。

英美法系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法律允许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保释在外,这是归还他们应有的自由权利,而不是重新赋予他们的自由,更不是施舍给他们的自由。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的羁押被视为一种例外措施,而保释是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

根据加拿大刑法典第522(2)条,如果孟晚舟能够证明加方对她的扣押是不公正的,或者如果法官认为有其它非常重大特殊的情况,比如怀孕、重病等,可让她交保或不交保获释待审。加方属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大量的保释案例,对孟晚舟的保释条件应当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美方对孟晚舟的指控缺乏确凿证据

美方指控华为将Skycom作为非官方的子公司运营,以此开展在伊朗的业务,同时隐瞒了这两家公司间的联系,而且认为孟晚舟和其他华为代表做了虚假陈述等,并罗列一些所谓孟晚舟虚假陈述的事件。然而,从美国检方指控孟晚舟的材料中看,几乎没有看到能够证明孟晚舟做了虚假陈述的确切事实以及能够支持这些事实的确凿证据,基本上是猜测或怀疑。

例如美方的控中文书中不时地使用“有可能”等词语,如“有可能因此违反了美国的制裁法案”,“并可能因为违反了上述法案(处理了华为在伊朗的交易)而面临着刑事处罚“,同时把Skycom的“雇员”使用了华为的电邮地址猜测是“华为员工“,特别是美方的指控中竟然把路透社发表的一系列描述华为如何控股Skycom的文章也作为指控的证据等等。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原则(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而这次美国对孟晚舟的犯罪指控,没有提出任何华为公司向伊朗输出禁运商品的事实以及相关联的证据,尤其是对孟晚舟本人的犯罪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确凿可信的证据,而是东拉西扯、推理猜测。

美方想要指控孟晚舟犯罪,尤其是重罪,在证据上至少要做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就是说,所有的证据都不会有任何的疑义,都必须指向确切犯罪的事实,才能定一个人的罪。自称为法治之上国家的美国应当明白,推理猜测无法代替铁的事实。这次美国请求加方扣押孟晚舟,就是想从孟晚舟的口中得出一些蛛丝马迹,即实施先抓人后取证的卑鄙手段。

在孟晚舟事件中,加方却偏听偏信美国的无端猜测或怀疑,在孟晚舟转机之时随意抓人,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加方竟然给孟晚舟带上了手铐和脚镣,加方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身权,手段极其卑鄙,性质极为恶劣,引起海内外华人的极大愤慨。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均属于英美法系,美国对伊朗出口的管制法案,属于美国国内法,很多人问,美国有什么权力依据本国的国内法限制和制裁与伊朗有国际贸易关系的第三国公司或公民?这里需要了解一下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Long Arm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权)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是美国人的“专利”,主要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美国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与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起初,“长臂管辖权“主要用于美国境内州际之间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即可以对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实施管辖。后来,美国的“长臂管辖“之手就伸得越来越长了,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的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公民的长臂管辖。

美国实施对伊朗的制裁,要求加拿大依据美国的国内法对正在加拿大转机的中国公民进行扣留并寻求引渡,这就是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是基于美国法院根据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的主要是所谓“效果原则”和“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所谓“效果原则”指的是,只要某一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使美国行使管辖权不是完全不合理,对于因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美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所谓“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基于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在该法院地从事连续性的商业活动;二是原告的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则无关紧要。

在孟晚舟事件中,尽管她本人是中国国籍,身处第三国——加拿大,但由于她所在的公司或其本人的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以及与美国法院地有所谓的“最低限度联系”,该地区法院就可以行使所谓的长臂管辖权。事实上,早在2018年8月,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就发出了针对孟晚舟的逮捕令。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是美国实施全球司法霸权的体现,是其域外司法管辖权的扩张,严重违背了“一个国家不应该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国际法原则,美国的“长臂管辖“不但将造成国际法律案件管辖冲突的泛滥,最重要是严重地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第三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拿大的引渡制度

加拿大应美国的请求临时拘捕孟晚舟,美国要求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加拿大是否接受美国的请求,以下简单了解一下加拿大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它根据主权自由决定的事。

据了解,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引渡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877年加拿大就制定了《引渡法》。按照1877年《引渡法》的规定,加拿大不允许加拿大主管机关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向外国提供引渡协助,1877年的《引渡法》还规定,加拿大不允许主管机关根据多边国际公约开展引渡合作。

目前,加拿大适用的是1999年的《引渡法》,1999年《引渡法》对“引渡协定”作出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如1999年《引渡法》第10条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

1999年生效的《引渡法》属于加拿大的制定法,该法为加拿大联邦法律,在引渡方面,加拿大首先适用制定法,加拿大可依据1999年《引渡法》对请求国指控的事主进行引渡,或根据国家间引渡条约进行引渡。1976年,加拿大与美国签署引渡条约,但是依据1999年《引渡法》,加拿大并不是接受所有条约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被请求人所涉刑事犯罪的刑期在请求国至少可能获刑两年以上,以及如果该罪刑在加拿大发生,获刑也至少在两年以上。换句话说,如果孟晚舟涉嫌美方“长臂管辖”指控的犯罪,那么在加拿大也应该涉嫌该犯罪,该犯罪也触犯了加拿大的刑事法律,在以上条件成就时,加拿大才有可能引渡中国公民孟晚舟。

另据美国与加拿大签订的引渡条约的条规定,只有在当地法律找到孟晚舟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她执行引渡程序。显然,从目前美方提供的指控证据看,美国企图从加拿大引渡孟婉秋的所谓犯罪事实和证据很难成立。

目前,加方对孟晚舟签发的是临时逮捕令,签发临时逮捕令的法律程序是,加拿大总检察长提出申请,主管法官经审查认为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签发临时逮捕令:

1、为维护公共利益。

2、该人居住在加拿大或者正在前往加拿大的途中。

3、请求方已经对该人发出了逮捕令、临时逮捕令或者决定采取类似的强制措施或者该人已经被定罪判刑。

编辑:李文博(实习)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