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个加拿大人案件浅谈我国刑法管辖

2021-8-12 12:12| 发布者: anpopocom| 查看: 502| 评论: 0

摘要: 近期,几个加拿大人“犯事”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了网民的关注。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拘,网友好奇:他会在中国坐牢吗?加拿大人迈克尔·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有期徒 ...

近期,几个加拿大人“犯事”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了网民的关注。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拘,网友好奇:他会在中国坐牢吗?加拿大人迈克尔·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伍万元,驱逐出境,网友纳闷:怎么又是进监狱又是驱逐出境呢?加拿大公民谢伦伯格被控在中国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辽宁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网友疑惑:加拿大不是没有死刑吗?我们能对该国人适用死刑吗?

其实,以上三个问题都涉及到刑事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如下的管辖原则:

第一,属地管辖原则。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包括在中国的船舶和飞机内犯罪的,中国刑法都可以管辖。只要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属人管辖原则。即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中国刑法也可以管辖。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而非必须)不予追究。

第三,保护管辖原则。即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中国刑法可以管辖,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普遍管辖原则。即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豁免,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由于这三人均非外交代表,因此根据上述管辖原则,可以相应地理解开头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吴亦凡涉嫌在中国领域内强奸妇女,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目前其已被刑事拘留,若后续提起公诉,进入审判,乃至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吴亦凡要在中国服刑(并且,按照目前网上风传的消息,如果吴亦凡真的存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等情形,那可是十年起步)。

第二个问题。迈克尔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同样属于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这不难理解,但是为什么对他既判处有期徒刑又驱逐出境呢?因为有期徒刑是刑法的主刑,而驱逐出境是附加刑,附加刑是可以与主刑附加适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迈克尔将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被驱逐出境。

第三个问题。谢伦伯格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同样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哪怕加拿大没有死刑,其在中国被判处死刑也是罪责刑相当。

#加拿大籍被告人迈克尔在华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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