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奸罪的加拿大籍吴亦凡是否适用我国法律?能判多少年?

2021-8-17 05:31| 发布者: anpopocom| 查看: 485| 评论: 0

摘要: 最新进展: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之前很多网友还在纠结吴某凡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是否有管辖权。这个问题在《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中早 ...

最新进展: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之前很多网友还在纠结吴某凡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是否有管辖权。这个问题在《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中早有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吴某凡虽为加拿大国籍,但是并不享有法律特别规定情况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是可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

第六条第三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本案中,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在我国领域内,故毫无疑问,我国有管辖权。

至于吴某凡所涉嫌的强奸罪,罪名也属于《刑法》的范畴。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前段时间网上曝光的一些证据可以初步分析,本案中可能使用的是“其他手段”,是指使用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诱奸,假装治病强奸,利用迷信强奸等;迷奸,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进行强奸;偷奸,如趁妇女自己喝醉进行强奸。

如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且从重处罚。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即使征得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奸淫幼女。

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于具体是判多少年,需要办案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证据确定罪名,并且会根据有无自首或者立功表现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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